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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管理 首页 > 研究生教育 > 招生管理

        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1  来源: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为规范我所对研究生的管理,结合我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所招收、联合培养或在所短期实验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其中联合培养研究生指由所外单位为主招收的,并由本所导师或专家接收其来所从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含本所导师在外单位兼职作为第一导师招收的来所从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研究生的招收

        招收研究生的课题组必须属于本所重点发展的学科并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必须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且为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职务;招收研究生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必须符合本所的研究内容,所从事的实验或研究工作必须纳入本所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

        招收联合培养研究生时,必须征得对方招生单位同意,本所导师可作为第一或第二导师(应与招生单位协商明确)参与研究生的培养。不得招收占用本所科研经费和实验室资源,帮助对方单位导师完成课题任务的联合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来所工作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研究生的管理

        1、科技处和办公室负责研究生管理工作。各中心、部门、课题组招收研究生时,须填写“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实习用工申请表”,同时附上用工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及联合培养协议(如有),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所长批准。

        2、研究生必须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其导师和用工课题组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研究生来所不转组织关系和户口迁移手续,招生单位的身份不变。研究生可参加本所组织的研究生活动。

        4、研究生的费用均由用人课题组负责支付,工资、福利等经办公室核定后,由财务处发放。

        5、研究生在本所从事研究工作所产生的实物、专利、研究论文等知识产权属于本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的研究论文第一完成单位为本所,第二完成单位为研究生招生单位。如发表2篇以上研究论文,可以有1篇研究论文第一完成单位为研究生招生单位,第二完成单位为本所。研究生毕业论文发表时需得到双方单位导师的审定和同意,并以本所导师为通讯作者。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主    办: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电  话:025-85287222 | 邮  编:210042 | 地  址:南京市蒋王庙街8号
        备案号:苏ICP备11028110号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1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