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概况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为加快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步伐,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晶化工”)于2011年启动搬迁,于2013年10月31日停产,于2014年8月初厂区全部拆迁完毕,整体搬迁至董家口临港产业区的新材料园区。
海晶化工整体搬迁完毕后,原地块分为A、B、C、D、E、F六个地块,其中E、F地块面积约为40979m2,位于原海晶化工厂区内西南部,曾主要为海晶化工的聚氯乙烯车间和液氯车间。2021年8月,受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我单位”)承担该修复项目的效果评估工作。2022年10月23日,我单位完成了《市北区四流南路66号原海晶化工厂E、F地块土壤修复项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编制。
2 工程概况
修复范围:
将地层分为四层,具体分层及对应修复面积如下:0m~3m表层(10081.82m2),以建筑垃圾为主的杂填层;3m~5m(16878.07m):粉粘、粗砂及少量建筑垃圾构成的杂填土层;5m~10m(19714.11m2):将淤泥质粉粘-粗砂-粉粘视作整体构成的强隔水层;10m~14m(1699.04m2):中砂层;14m~15m:中砂~风化岩层,总修复方量为168968.31m3。地下水修复面积为44060.15m2,修复方量约为96932m3。
修复总体技术:
经修复模式选择、修复技术筛选、修复方案比选和可行性评估,本项目修复总体技术路线下。
(1)前期准备:地块规划,基本建设;污水处理设备、密闭大棚、设备等安装调试,测量放线;
(2)止水帷幕施工:首先对地下水修复区进行垂向阻隔,以确保基坑降水效果并防止地下水交叉污染;
(3)基坑降水:地下水抽提后经暂存转送至地块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自行处理后的地下水达到纳管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后纳管排放;
(4)基坑支护和开挖:建议采用分层分区方式,对于浅层部分土壤直接开挖,对于深层土壤应进行钢板桩或SMW工法桩支护施工,坑面、坑底应有良好排水系统,积水统一收集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5)地块内清洁土也需全部挖出,挖掘深度暂定10m,并及时抽取地下水,将地块内地下水抽完处理;
(6)地块内有机污染土壤和复合污染土壤运输至异地处置场,进行异位热脱附处置或化学氧化处置,重金属污染土壤及复合污染土壤经热脱附或化学氧化处理后均密闭运输至砖瓦窑;
(7)砖瓦窑内将污染土壤破碎、筛分,筛除建筑垃圾及其它杂物;陈化、制坯、焙烧后制成成品砖;
(8)自检结果显示满足修复目标要求。
3 效果评估报告总结论
(1)市北区四流南路66号原海晶化工厂E、F地块土壤修复施工过程规范,资料较齐备,能够按照备案的《市北区四流南路66 号原海晶化工厂E、F地块土壤修复项目施工方案》开展施工;施工过程中能够及时按照监管单位、主管部门的建议与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并加以落实,工作内容变更手续较齐全。
(2)经核算,修复污染土壤总量(含增量)为242752.85m3,重金属污染土壤89334.73m3,热脱附修复(重度有机)污染土壤26200m3,化学氧化修复(轻度有机+复合)污染土壤127218.12m3;项目计划修复地下水方量约为96932m3,实际修复水方量为100135.37m³。
(3)根据环境监理报告,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到位,二次污染控制效果良好,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能够快速有效落实。有组织、无组织大气、噪声、土壤、基坑降水等监测结果达标。根据工程监理提供的相关材料,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放线开挖位置准确,变更扩挖手续齐全,开挖土方量远超计划方量,污染土壤均运输至相应的异地消纳场所。
(4)本次效果评估,南侧道路区共采集64份土壤样品、2份地下水样品;基坑坑底共采集土壤样品34个,基坑侧壁共采集土壤样品142个,南侧道路基坑分别采集3个坑底样品和4个侧壁样品;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共采集土壤样品22个,清洁土堆体共采集土壤样品500个,建筑垃圾堆体共采集建渣21个;热脱附后的土壤样品53个;化学氧化后的土壤266个(含超标处理后复测);污染土壤经6家砖瓦窑处置后的成品砖共计180个。所有检测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相应评估标准。
(5)对于地下水的修复,参照环境监理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处理的量以及废水的检测结果,表明已完成既定的修复的量,地下水修复达到修复目标;在效果评估工作组的指导及工程监理人员见证下,项目修复施工单位委托山东卓远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从1244根工程桩抽取13根进行了工程质量的检测,通过对工程桩钻探取样,观察连续性,均匀性,通过试验检测测定其强度和渗透系数是均满足前期方案既定的要求。
综上可知,本次市北区四流南路66号原海晶化工厂E、F地块已达到修复目标,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已满足规划用地类型(第一类用地)土壤质量要求。可申请移除《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