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 太仓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太仓农药厂原厂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开展调查工作。
(一)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太仓农药厂原厂址地块历史上原为农田,1983 年后建成太仓市农药厂,主要从事草甘膦、多菌灵、苯菌灵、甲基硫菌灵、丙环唑和多果定等杀菌类和除草剂类农药的生产。2009年该农药厂停产搬迁,地块开始拆迁,目前地块闲置。 根据《太仓市浏河镇区核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图》,该地块目前规划为发展备用地, 后期拟作为商业用地(B)开发利用, 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
地块内原有企业主要生产装置包括草甘膦、多菌灵、苯菌灵、甲基硫菌灵、丙环唑和多果定等原药和制剂生产线,生产过程可能会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综合考虑生产过程可能发生的化学品泄漏、生产设备的跑冒滴漏、二次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将地块内所有生产区域、物料储存区域、废水处理区域、固体废物暂存区域定位本次调查地块的重点关注区域。通过对调查地块潜在污染物的毒性、降解特性、用量分析,结合污染物对应的检测能力,最终确定调查地块的特征污染物包括:甲醛、苯、甲苯、环已烷、1,2-戊二醇、1,2,4-三氮唑、1,2-二氯乙烷、氯乙烯、 N,N-二甲基甲酰胺(DMF)、溴素、乙酸乙酯、钨酸钠、邻苯二胺、氰化物、醋酸正丁酯、正丁基异氰酸酯、2,4-二氯苯乙酮、草甘膦、多菌灵、苯菌灵、丙环唑、甲基硫菌灵、石油烃(C10-C40)。
(二)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2020年8月,我单位对太仓农药厂原厂址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调查地块上共布设 66个土壤钻孔采样点和18个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送检实验室测定分析了土样 250份、地下水样18份(不包括平行样)。 初步调查成果表明,调查地块土壤超标污染物为苯和 1,2-二氯乙烷,地下水超标污染物为苯、甲苯、 1,2-二氯乙烷、氯乙烯。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限值或相应评价标准,属于污染地块,需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工作。
2021 年 12 月开展详细采样工作, 2022 年6月开展详细调查的补充调查工作,详细调查共布设有 89 个土壤采样点(含对照点), 24 口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其中补充调查为 11 口为地下簇井(每簇井包含 6、 15、 20 米 3 个地下水监测点),测试分析了土壤样品 498 份(不包括平行样),地下水样品 59 份(包含 13 口原初调监测井水样复检)。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最终结果显示,地块内共有 15个点位存在土壤污染超标情况,超标区域主要为草甘膦催化车间、多菌灵合成车间、污水处理站区域、邻苯二胺精馏车间、草甘膦母液池、甲基硫菌灵合成车间等区域。超标污染物主要为苯、 1,2-二氯乙烷、甲醛、邻苯二胺和甲基硫菌灵。
地块内的潜水和承压水常规指标(氨氮、挥发酚、氯化物、耗氧量)存在超标,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水标准。 地下水潜水层超标污染物为挥发酚、氨氮、耗氧量、氯化物、 1,2-二氯乙烷、苯、 氯乙烯、草甘膦和甲苯。其中1,2-二氯乙烷、苯、 氯乙烯、草甘膦和甲苯最高浓度分别为 23700、6560、5040、12000和 23500 ug/L,其他污染物甲醛、邻苯二胺、苯菌灵、甲基硫菌灵、环己烷等污染物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微承压水层超标污染物为挥发酚、氨氮、耗氧量、氯化物,微承压水层监测井检出草甘膦、丙环唑,但未超标。
(三)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修复范围估算
调查地块土壤主要超标污染物为甲基硫菌灵、苯、邻苯二胺、1,2-二氯乙烷和甲醛,估算超标土方量约为 28974 m3。地块内潜水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超标污染物除氯化物、耗氧量、挥发酚等常规污染物外,地下水有机污染物为1,2-二氯乙烷、苯、草甘膦、氯乙烯、甲醛和甲苯,估算水方量约为 24929 m3。
综上分析,该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属于污染地块,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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