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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药污染场地修复及安全利用模式与推广应用”课题中“药剂原位高效注射设备”设备试制委托单位征集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4  来源: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拨款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办法》(科财函〔2019〕2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所委托业务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所拟组织“农药污染场地修复及安全利用模式与推广应用”项目设备试制委托单位比选征集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集与申报

        (一)申报资格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截止到开标时间,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 

        2.具有符合投标要求的资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无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中国政府网站查询,并打印盖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作内容

        1.采购需求:农药污染场地修复及安全利用模式与推广应用(2018YFC1803106)课题中“药剂原位高效注射设备”设备试制委托业务,数量1套。

        1)总体工作任务

        ①完成“药剂原位高效注射设备”试制,1套;②设备现场吊装;③协助开展设备调试

        2)技术参数

        本项目试制设备污染场地原位修复药剂注射修复设备可用于液体及浆料化学、生物药剂的配比、稀释、混合、搅拌及注射。需满足不同种类药剂的自动添加搅拌,既可添加液态药剂,也可添加粉状药剂。本设备应具备两套独立搅拌单元,既能互为备用的注射体系,又可以实现同时或者交替注射相同或不同药剂。系统配置应满足高压注射低压注射等不同场合的注药需求。

        ①设备由药剂搅拌单元、电控单元、注射单元等组成,各单元集成在一个平台内;

        ②搅拌单元由两套搅拌罐体组成,搅拌速度6~30rpm可调

        ③液态药剂输送能力≥12m3/h

        ④最大注射压力可达10MPa

        ⑤最大注射流量可达5000L/h

        ⑥系统需具备电控单元实现对各电气执行单元的监控以及对各传感器的信号处理与监控

        ⑦系统需具备故障及液位报警功能,报警模式为声光报警。

        2.工作要求

        1)履行期限

        承接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80个日历日内完成设备吊装和现场调试。

        2)履行地点

        试制设备需运至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场地风险管控与修复研究基地(江阴)完成吊装和调试。

        3)承接方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图纸完成设备试制,保障加工工艺,并对结构稳定性负责。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未经许可,承接方不得将关于项目及委托方的信息和相关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如果泄露,承接方需要承担由此给承接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5)委托双方在任务实施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测试化验任务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制定的《科技合同管理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所委托业务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并知悉委托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要求,接受项目实施期间监督审核。

        2.采购预算:控制49.9万元(人民币)

        3.服务时间:合同约定。

        二、申报文件的要求

        (一)申报内容的要求

        申报内容包括:(1)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2)单位资质证明文件,(3)报价书,(4)前期工作基础业绩合同,(5)技术偏离表,(6)设备配置清单,(7)原厂出厂配置表,(8)售后服务方案,(9)其他技术支撑条件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文件的格式

        1.申报文件外形尺寸应统一为A4规格,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侧面胶装装订,否则视为废标;

        2.申报文件装订成册;

        3.申报文件因表达不清而造成的后果,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负。

        (三)申报须知

        1.申报文件一式五份装入档案袋密封,并在档案袋上标明项目名称和申报单位名称,封口处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密封档案袋上注明“在评审日期及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快递外包装须备注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基本信息,否则为废标;

        4.若未按上述规定密封或标记,我所对申报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四)申报文件的递交

        提交申报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122117:00,逾期不得对其申报文件做任何修改。

        三、承担单位遴选准则

        南京所将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评审,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四、其他

        1.围标串标一经查实,视为废标,并纳入合作单位诚信档案,对于库内合作单位取消入库资格

        2.本公告解释权归属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五、联系方式

        1.材料邮寄

        江苏省南京市蒋王庙街8号2号门采购小组快递

        张老师(025-85287093)(不接受技术咨询

        2.技术咨询:

        技术负责人 杨工(15951977893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0211214

        主    办: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电  话:025-85287222 | 邮  编:210042 | 地  址:南京市蒋王庙街8号
        备案号:苏ICP备11028110号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1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