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主体对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结合本地块未来规划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变更前应开展必要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主要内容bt365最新网址_必发365一些奖金_365亚洲体育平台如下:
1、场地概况
康桥单元GS1205-04地块(原GS1205-04地块)(包含康桥单元GS1205-04A地块、康桥单元GS1205-04B地块、规划支路),东至杭州市拱墅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康桥分指挥部等、南至杭州康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西至俞家桥绿化、北至马家桥街,用地面积约37099平方米。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20°9′26.15″,北纬30°21′32.85″。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R2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2、污染识别
根据地块历史用地及周边用地等情况分析,调查地块内除部分区域发生过甲鱼养殖活动外,其他区域未发生过企业生产活动,应不存在明显的污染活动行为。结合甲鱼养殖过程对水体和土壤环境的可能污染影响,考虑应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工作,同时应关注地块内的水塘水质、底泥等环境介质。此外,根据地块所在区域可能受到半山发电厂的历史排放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污染影响,以及获悉的电厂附近地块中土壤砷、氟化物检出超标情况,建议该地块应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
基于本次调查所采集的样品检测分析结果,该地块土壤中VOCs指标均未检出,检出重金属、SVOCs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值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文件中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氟化物未超过《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中检出重金属指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限值,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均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水质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因子为硫酸盐和总硬度。
3、主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