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主体对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考虑该地块北侧紧邻杭州半山电厂,可能受企业历史燃煤发电生产活动排放污染物影响,依照相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再开发利用前可开展必要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主要内容bt365最新网址_必发365一些奖金_365亚洲体育平台如下:
1、场地概况
康桥单元GS1205-12地块(原GS1205-12地块),东至溪居路、南至杭州康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至平马巷、北至杭州康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用地面积约15094平方米。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20°9′16.61″,北纬30°21′44.57″。该地块未来规划为拟规划为商业商务用地(B1/B2/S41)。
2、污染识别
根据地块历史用地及周边用地等情况分析,调查地块内未发生过企业生产活动,应不存在污染活动行为。地块内存留的民居点在陆续拆除过程中,均未发生污染事件或带来污染物排放影响。但是,考虑地块所在位置靠近半山发电厂,且该企业生产历史较久,根据电厂历史排放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污染物情况及特征,以及获悉的电厂附近地块中土壤砷、氟化物检出超标情况,应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工作。
基于本次调查所采集的样品检测分析结果,该地块土壤中VOCs指标均未检出,检出重金属、SVOCs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值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文件中规定的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氟化物未超过《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中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中检出重金属指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限值,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均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对水质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因子为氨氮、锰、总硬度和耗氧量。
3、主要结论